声音 发表于 2019-2-18 09:09:08

孙锡敏:构建新型标准体系,助推纺织产业转型发展​——纺织标准改革现状综述

本帖最后由 声音 于 2019-2-18 09:12 编辑

构建新型标准体系,助推纺织产业转型发展​——纺织标准改革现状综述
来源:《纺织科学研究》2017年第3期
孙锡敏

一、改革目标:构建新型标准体系
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13号),吹响了全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集结号。《方案》指出我国标准化工作存在标准缺失老化滞后、交叉重复矛盾、体系不够合理、协调推进机制不完善等四方面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与市场的角色错位,市场主体活力不能充分发挥,必须切实转变政府标准化管理职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为此,《方案》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及配套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格局的总体目标。
构建新型标准体系,就是要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将政府主导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6类整合精简为4类,即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了六项改革措施,其中,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等四项措施与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直接相关。

声音 发表于 2019-2-18 09:10:20

二、改革进程:标准改革进行时2015年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拉开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第一阶段改革任务的序幕。纺织标准化是我国工业与通信业标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全面启动和参与了整个改革进程。
1.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2016年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对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在研计划开展清理评估。2016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为推荐,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和任务分工,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对纺织工业领域归口管理的46项强制性标准和2项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进行了整合精简评估。自2016年3月开始,经中纺联提出结论建议,工信部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于2016年12月29日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11224项强制性标准和2066项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的整合精简结论。2017年1月14日,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通知(国标委综合函4号),印发了11224项强制性标准和2066项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的整合精简结论。其中,纺织行业归口管理的46项强制性标准中,继续保留强制的2项,转化为推荐性标准43项,废止1项。2项强制性计划项目,1项废止,1项转推荐。与纺织行业密切相关的GB 5296.4-2010《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 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以及纺织原料等强制性标准的整合精简结论,亦同步进行了公布。详见表1。表1纺织相关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
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原归口单位整合精简责任单位整合精简结论
1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继续有效
2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继续有效
3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 4 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4GB 9994-200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5FZ 65001-1995特种工业用织物 物理机械性能试验方法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6FZ 65002-1995特种工业用绳带 物理机械性能试验方法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7FZ 65003-1995特种工业用股线 物理机械性能试验方法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8FZ 65004-1995特种工业用纺织品 化学性能试验方法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9FZ 65005-1995特种工业用绳带 外观疵点检验方法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10FZ 65006-1995特种工业用纺织品 标志和包装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11FZ 65007-1995特种工业用丝绸 外观检验方法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12FZ 65008-1995特种工业用纺织品 检验规则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13FZ 66001-1995特种工业用锦纶丝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14FZ 66101-1995特种工业用原色棉布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15FZ 66102-1995特种工业用棉布(一)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16FZ 66103-1995特种工业用棉布(二)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17FZ 66104-1995特种工业用帆布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18FZ 66105-1995特种工业用绒布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19FZ 66106-1995特种工业用纱布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20FZ 66107-1995特种工业用原色腈纶布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21FZ 66108-1995特种工业用维纶布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22FZ 66201-1995特种工业用丝绸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23FZ 66202-1995特种工业用绢纺绸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24FZ 66203-1995特种工业用锦丝双层绸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25FZ 66204-1995特种工业用锦丝帆绸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26FZ 66205-1995特种工业用锦丝筛网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27FZ 66206-1995特种工业用桑蚕丝绸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28FZ 66301-1995特种工业用棉绳 棉丝绳 维纶绳 涤棉绳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29FZ 66302-1995特种工业用空芯棉绳 空芯生丝绳 空芯锦丝绳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30FZ 66303-1995特种工业用锦丝绳 涤丝绳 锦棉绳 锦丝套绳 双层锦丝绳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31FZ 66304-1995特种工业用松紧绳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32FZ 66305-1995特种工业用加捻绳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33FZ 66306-1995特种工业用棉带 棉锦丝带 丝棉带 维纶带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34FZ 66307-1995特种工业用薄型棉带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35FZ 66308-1995特种工业用双层带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36FZ 66309-1995特种工业用麻带和麻棉带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37FZ 66310-1995特种工业用厚型带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38FZ 66311-1995特种工业用锦丝带 涤丝带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39FZ 66312-1995特种工业用套带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40FZ 66313-1995特种工业用异型带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41FZ 66314-1995特种工业用松紧带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42FZ 66315-1995特种工业用锦丝搭扣带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43FZ 66316-1995特种工业用线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44FZ 66317-1995特种工业用生丝线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45FZ 66318-1995特种工业用苎麻线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46FZ 92065-2006不锈钢焊接式烘筒全国纺织机械与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47FZ 90058-1994压力容器类产品图样标注的规定全国纺织机械与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
48GB 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中国纤维检验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继续有效
49GB 18267-2013山羊绒全国纤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继续有效
50GB 1523-2013绵羊毛中国纤维检验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继续有效
51GB 1103.2-2012棉花 第 2 部分:皮辊加
工细绒棉中国纤维检验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整合(与GB 1103.1-2012 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52GB 1103.1-2012棉花 第 1 部分:锯齿加
工细绒棉中国纤维检验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整合(与GB 1103.2-2012 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53GB 1103.3-2005棉花 天然彩色细绒棉中国纤维检验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54GB 19635-2005棉花 长绒棉中国纤维检验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5520131174-Q-608(计划项目)纺织材料 公定回潮率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
5620080844-Q-608(计划项目)装饰织物中有害物质的限量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终止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公布后,负责整合精简的责任部门将陆续开展善后工作。对结论为废止的强制性标准,将发布废止公告,宣布标准作废;结论为转推荐的强制性标准,将发布转化公告,调整标准的属性,使其不再具有强制效力;结论为整合和修订或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开展相应的整合和修订工作;结论为终止及拟调整的强制性标准计划,由原计划下达部门行文进行处置。强制性标准的整合精简,不仅仅是强制性标准数量的减少,更是政府转变职能,将该管的管住管好管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现。随着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后续处理,不仅会对现行标准体系进行调整,而且会对政府实施质量和市场监管产生较大影响。

声音 发表于 2019-2-18 09:11:07

2.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2016年4月19日,国家标准委印发《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5月16日,工信部印发《关于开展工业和通信业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分别部署对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在研计划项目开展集中复审。按照部署,中纺联牵头组织,各标准化技术机构按领域分工负责,通过对现行推荐性标准和在研计划项目进行集中复审,力求解决推荐性标准体系中存在的交叉、矛盾和滞后老化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标准的协调性、配套性、科学性和适用性,为推动推荐性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奠定基础。2016年开展的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共复审现行标准2031项,其中国标695项,行标1336项;计划项目591项,其中国标计划157项,行标计划434项。经集中复审,形成结论如下:2031项现行推荐性标准中,继续有效1562项,占比76.9%,修订381项,占比18.8%,废止78项,占比3.8%,转化(行标转国标)10项,占比0.5%。其中,695项国标中,继续有效560项(占80.6%),修订128项(占18.4%),废止7项(占1.0%);1336项行标中,继续有效1002项(占75.0%),修订253项(占18.9%),废止71项(占5.3%),转化为国标10项(占0.7%)。详见表2:表2现行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结论
小计继续有效修订废止转化
数量占比数量占比数量占比数量占比
国标69556080.6%12818.4%71.0%00.0%
行标1336100275.0%25318.9%715.3%100.7%
合计2031156276.9%38118.8%783.8%100.5%
591项在研计划项目中,继续有效482项,占比81.6%,调整(延期等)81项,占比13.7%,终止28项,占比4.7%。其中,157项国标计划中,继续有效144项(占91.7%),终止13项(占8.3%);434项行标计划中,继续有效338项(占77.9%),调整81项(占18.7%),终止15项(占3.5%)。详见表3:表3在研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集中复审结论
小计继续有效调整终止
数量占比数量占比数量占比
国标15714491.7%0138.3%
行标43433877.9%8118.7%153.5%
合计59148281.6%8113.7%284.7%
通过对现行推荐性标准及在研计划的集中复审,将直接废止78项不适用的现行标准,终止28项“僵尸”计划项目,可适度缩减现行标准与在研计划数量规模。同时,在未来对381项现行标准进行修订时,将对相关标准进行整合修订,以扩大标准的范围,使标准交叉、细化和过时陈旧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由于各领域对集中复审工作的理解不完全统一,进行复审时的尺度把握不尽一致,提出的复审结论存在不均衡问题,尤其是对一般性产品标准的处理力度不够,应该说与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声音 发表于 2019-2-18 09:11:29

3.CNTAC团体标准培育团体标准作为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重要成分,是新型标准体系的一大亮点,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已成为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着力点。为加快建设纺织行业市场标准体系,中纺联于2015年10月26日印发了《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对中纺联(CNTAC)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审批、发布以及复审等制修订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2016年,中纺联共印发了二批CNTAC标准计划共33项。2017年1月4日,中纺联发布了T/CNTAC/Z 1-2017《GB 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指南》团体标准。其余项目正按计划开展标准研制与起草工作。2016年9月27日,中纺联第三届第九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成立中纺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决议。目前,来自纺织行业的生产企业、检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和相关上下游企业等100余家单位和几十名个人递交了入会申请,CNTAC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已基本完成,即将召开成立大会。中纺联团体标准是根据产业、市场、贸易需要,按市场化工作机制,由各类市场主体自主提出和广泛参与,中纺联统一管理、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供社会自愿采用的自愿性标准,是纺织行业市场标准体系的主体成份,是政府标准的有益补充。中纺联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也是遵循国际惯例,探索和推动我国纺织标准市场化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当前,我国标准化法正处在修订中,团体标准即将正式入法。时下,除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印发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之外,政府部门还未出台有关团体标准的配套政策。加之数量众多的各类社会团体都在声称制定团体标准,“圈地占位”意图明显,这对现行标准体系造成很大冲击。对此,政府序列的一些标准化技术机构对团体标准存在种种疑虑。团体标准尚处在探索起步和“野蛮生长”阶段。
4.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以转变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方式为突破口,推进企业标准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2014年底开始在全国7省市先行开展试点,2015年9月进一步扩大到11省市进行整体试点,并选择了13个行业领域开展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已在全国全面铺开。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行业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中纺联从2015年9月起在纺织服装领域开展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试点工作。按照试点任务,中纺联以服装领域为切入点,面向全行业和全产业链开展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一是提出了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纺织产品标准清单。从纺织纤维、纱线、织物、服装服饰、家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及其他等七个方面,梳理提出了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清单共700余项。二是根据产品分类,编制了《纺织品 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指南》第1~7部分CNTAC系列团体标准,为企业制定产品标准提供关键技术指标体系参考。三是在清单和指南研究基础上,起草了《纺织品 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CNTAC团体标准,并联合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基于企业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www.cpbz.gov.cn)的数据对床上用品企业公开的企业标准进行了尝试性评价,于2016年11月25日发布了首批床上用品企业标准“示范榜”。推动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不仅仅是对原来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模式的改变,而是一项与监督制度改革密切相关的大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对标准体系与监督制度体系进行系统设计。尤其是在新型标准体系中如何高举企业标准这面旗帜,在市场监督制度改革中如何激发和保护市场主体实施企业产品标准的积极性,是当前推动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要系统深入研究的问题。

声音 发表于 2019-2-18 09:11:46

三、面临挑战:推动改革涉“深水区”1.做好政府标准改革是前提新中国建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纺织标准化事业快速发展。截止2016年底,全行业归口标准达到2134项。其中,国标706项,行标1428项;强制性标准47项,推荐性标准2083项,指导性技术文件4项;基础通用标准310项,方法标准638项,产品标准1160项,管理标准26项;纺织产品标准1570项,纺织装备标准564项。已经形成了一个国标与行标相结合,强制与推荐性相配套,标准门类齐全、全产业链覆盖、数量规模庞大的政府标准体系。由于企业标准长期实行政府备案管理,企业标准在我国质量监管中遭遇到“非国民”待遇,以及企业标准即是“低水平”的全民认知现状,使企业标准长期处于政府标准的附属境地。加上团体标准刚刚提出,其制定工作刚刚起步,其执行实施与法律地位还有待明确,社会认同极度缺乏,与处于强势的政府标准体系相比,市场标准体系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与我国高度市场化的纺织产业相比,标准化工作中政府与市场角色错位,政府标准越位、缺位现象十分严重。
纺织新型标准体系的建立,必须紧紧围绕使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当前首要的工作是要做好政府标准自身的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为培育发展市场标准腾挪空间。一是要明确政府标准的公益性定位,推动政府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归位,更好地发挥强标守底线、推标保基本的作用,明确“哪些事项政府必须为”。二是要划清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的界限,制定政府标准的“负面清单”,明确“哪些事项政府不应为”,给市场标准发展留下空间。三是按政府标准的定位和“负面清单”,严格限制“增量”,优化 “存量”,为现行政府标准体系“减肥瘦身”。尤其是对于一般性产品标准和市场能够自主解决的标准事项,政府不应该介入。如果政府标准没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市场标准的发展将没有空间,新型标准体系的建设也将成为一句空话。只有对政府标准进行了规制约束,才不会发生“官民争地”、“官民争利”事件,市场标准也才真正拥有了发展空间。
2.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是根本
市场标准源于市场需求,市场需要是市场标准发展的内生动力。通过政府标准改革可以给市场标准发展留下空间,但市场标准要发展,根本还在于要挖掘市场主体对市场标准的刚性需求,激发市场主体自主制定标准的内在动力,并提升市场主体的标准化工作能力和水平。一是要给市场标准应有的法律地位。在现行标准体系中,企业标准是四级标准体制中的一个层级,但地方政府通过备案方式为其背书,企业标准“地位不高、水平最低”的形象被社会所认知,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倍受歧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是新型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通过法律形式赋予其与政府标准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要明确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与政府标准之间的边界与关系。在边界清晰的情况下,各自相安无事,不会发生交叉重复矛盾问题。在市场标准 “填补(政府标准)空白”的情况下,也不会发生重复或冲突。不明确市场与政府标准的界限,则必定产生同一标准对象,既有政府标准,又有市场标准的“共存”现象,则市场就面临应该执行哪类标准、市场标准是否应该高于政府推荐性标准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带着市场主体营商行为,必须给出明显答案。二是要让企业享受到制定和执行市场标准带来的实惠,或创造出让企业享受到因执行市场标准而带来的便利和福利。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除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在公开程序上具有一定的便利性之外,企业标准在执行实施和市场监管中并未见到多少“实惠”,政府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扶持政策仍然空白。在市场标准的培育发展方面,还缺少政府投放的“药引子”,社会团体和企业还没有真正“心动”,也未真正“行动”。三是要培育增强市场主体的标准化工作能力。建立市场标准体系,不是“圈一块地”放任市场标准野蛮生长就万事大吉了,而是要做长期而耐心的培育发展工作。让市场主体既要“乐于做”,又要“善于做”。尤其是要避免为标准而标准的短视行为,而要善于利用标准服务于企业产品品质和品牌提升。社会团体要在广泛了解行业和企业需求的基础上,真正从市场需求出发制定团体标准。要花力气培育社会和市场主体的标准化工作能力,为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保证。
3.系统谋划综合施策是关键新型标准体系的构建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工程,必须处理好标准体系内部以及与外部的一系列关系进行系统谋划综合施策,这是新型标准体系建设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从标准体系内部来讲,一是要处理好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的关系。只有明确了政府标准的定位,划清了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的边界,新型标准体系构建才有了“风向标”。二是新型标准体系与标准管理体制的关系。目前新型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已提出,但受到标准管理体制未同步深化改革的拖累,新型标准体系的构建仍然是“负重前行”。标准管理体制必须简政放权,与新型标准体系同步配套深改。三是国内与国际的关系。我国标准体系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而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外发达经济体在市场标准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诸多探索,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在全球化背景下,标准已成为世界“通用语言”,我国建设新型标准体系应该吸收世界先进标准理念和有益做法,加强与国际标准体系接轨。
从标准体系与外部关系来讲,一是要处理好技术标准与法律法规的关系。《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为标准化工作提供了顶层规范,标准为法律法规顶层规范的实现提供了技术支撑。当前对强制性标准的整合精简、团体标准的萌发、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等改革措施,无疑会对原有法律框架下的标准体系运行架构产生重大影响甚至重构,标准体系重构与一些相对滞后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必然产生矛盾或问题。政府必须以问题为导向,对这些由于改革所产生的一些问题要快速应对,及时消除影响。同时要加快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增强法律法规与改革的配套性。二是标准与质量监督、检测认证等的关系。标准是检测认证、计量和质量监督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在新型标准体系构建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要明确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在国家质量监督、检测认证等工作中的地位,以便充分发挥市场标准在我国质量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市场标准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三是标准与产业发展的关系。标准是产业发展的技术基础支撑,因此标准要适应产业的发展。随着产业发展模式、市场经济和质量监管等管理工作的创新,标准要更加注重对产业发展起到引领、助推作用。随着标准化工作改革深化发展,政府在标准领域简政放权,着力构建新型标准体系,必将带来标准多元供给、多层共生发展新局面,必将为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三品”战略实施,推动产业转型调整升级提供更加强大的标准支撑。
此文载于《纺织科学研究》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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