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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CCGF 202-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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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前天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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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1-1-24 10: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浅谈CCGF 202-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目前,CCGF 202-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已经正式实施,该规范适用于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对于国内的各类服装监督抽查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在学习的过程中,认为该规范中有一些地方还不够完善,有些观点还有待商榷。下面针对该规范,浅谈一些个人的看法和建议,供大家探讨。
    产品种类
        在规范的第2.2条表2中没有将丝绸服装列入产品种类。自古以来,我国的丝绸服装历史悠久,质地轻软,色彩绮丽,品种繁多,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而丝绸服装的国家标准也早已实施,近年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丝绸服装的监督抽查也一直在进行,同时在规范的第5条检验依据中也引用了GB/T18132丝绸服装标准,因此建议在表2中应该增加丝绸服装这一产品种类。
    服装产品定义
         在规范的第3条中给服装产品定义为“穿于人体起保护和装饰作用的制品”,穿于人体起保护和装饰作用的制品有很多,其中有的不属于服装,因此建议该定义更改为“穿于人体起保护和装饰作用的纤维制品”比较合适。
    样品处置
        在规范的第6.3.2条中规定“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在寄、送过程中不得损坏样品的密封和防拆封状态。也可存放在被抽查企业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妥善保管”。该规定在描述中有欠妥之处,首先没有说清楚对样品进行封样,以及寄、送的实施者,到底是由企业还是抽样人员负责实施没有交代清楚;其次“也可存放在被抽查企业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妥善保管”这句话也不妥,到底是样品还是备用(复检)样品或是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可存放在被抽查企业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妥善保管没有交代清楚。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分别封样,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在寄、送过程中不得损坏样品的密封和防拆封状态。备用(复检)样品也可存放在被抽查企业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妥善保管。在需要复检时,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如备用(复检)样品存放在被抽查企业,则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在寄、送过程中不得损坏样品的密封和防拆封状态。当检验结果公布后,被抽查企业如无异议,备用(复检)样品可由被抽查企业自行处理。”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在规范的第7.2条中有三点备注,第一点为“1、本规范中被抽检的产品等级标注高于合格品等级的,按合格品(FZ/T73025 婴幼儿针织服饰按一等品)规定指标判定合格或不合格”,个人认为这一点规定欠妥,合格品的技术指标是低于一等品、优等品的,如果所有检验是按合格品进行判定,这样会使得企业即使是明知产品达不到优等品或是一等品要求,但出于销售的需要把生产的产品全部标注为最高等级优等品或是一等品,这样势必会造成产品等级的混乱。产品抽查的意义在于扶优扶强,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同时保护消费者。
        一方面,好的企业的产品能达到优等品或是一等品要求,但作为检验机构却只能按照合格品给它判定,这样将会影响企业提高质量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到标称是优等品或是一等品的产品,实际上该产品只是合格品,对于保护消费者不利。因此建议这一点取消。
         第二点为“如推荐性产品标准中相关指标高于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按强制性标准规定指标判定”, 个人认为这一点规定同样欠妥,企业在产品中标注了相关的推荐性标准,即意味着企业承诺其产品一定达到该标准中的各技术要求。举例来说如果该推荐性标准中规定耐水色牢度要达到4级,即意味着企业承诺其产品耐水色牢度达到4级,该指标高于相关强制性标准GB18401。按照规范的要求,那么可以理解为企业没有必要去遵守其承诺,这与目前相关法律的精神相违背。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的是GB18401标准中的安全技术要求仅仅是最基本的要求,不能因为这个标准的要求低而降低对企业的要求。因此建议这一点取消。
        第三点中“被抽检的产品基本安全要求类别高标的(如B类产品标A类、C类产品标B类),应按产品的标注类别判定合格或不合格”,个人认为GB18401标准是根据产品的用途而对技术指标作不同的要求,并不是说B类、C类产品就不如A类产品好,其安全类别跟普通意义上的等级是不一样的。试想一下,市场上销售的成人产品标注为A类婴幼儿产品,消费者在购买时肯定觉得明显不对。而作为监督检验机构根据规范却还要认为该标注合格,并按婴幼儿产品进行判定,明显欠妥。因此个人认为安全类别高标的也应该按实际的类别进行判定。
         羽绒服充绒量的检验数据具有不可重复再现的特性,因此建议不进行复检。
    使用说明
         在规范中没有了对使用说明的考核,这样会给纤维含量的判定带来一定的影响。举例来说一件丝绸衣服纤维含量标注为蚕丝100%,实测为桑蚕丝100%,通常的情况下,会判定其纤维成分含量为合格,因为桑蚕丝也是蚕丝的一种,判其不合格不妥。但根据相关标准,蚕丝在标注时应标注其种类,因此在使用说明的判定中会判其纤维含量的标注不规范。如今没有了使用说明的考核,检验报告上纤维成分栏中标注为蚕丝100%,测试值为桑蚕丝100%,结论为合格,这样会给企业以及消费者带来错误的信息就是标注蚕丝100%是可以的,没有错误的。还有如标注天丝、麻等等不规范的纤维名称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因此建议恢复对使用说明的考核,以规范产品的标识。
    (周小进)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3-10-8 11:49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1-2-12 08: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实用,谢谢,对企业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12-9 23:26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1-3-8 08: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标准的实行确实需要楼主这样的人才!省的在正式实施以后再勘误!我觉得新版本的发布过程也要举行个类似于听证会一类的项目!大家一起讨论!专家会容易进入误区!要不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勘误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2-7 10:13
  • 签到天数: 9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1-10-24 21: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sjylwan 的帖子

    感觉中国的标委会这个组织,有些特点,我们要学会适应和包容,因为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有的委员,提的“合理”建议,未必会被最终采纳 (所以不能否定整个团队。除非谁也没想到,那样就是整体能力的缺陷了)
    当然,也有滥竽充数的委员(这个难免,切勿对号入座)
    当然,更有很多标准的人才散落民间,种种原因,他们不是标委会委员,这真的是可惜了

    什么叫合理,什么叫科学,这个结论不是太好下的,制定标准有它自己的一套程序的
    关于民主,关于强势的传统权威,这些,都有过程~~
    大家慢慢体会,慢慢琢磨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2-7 10:13
  • 签到天数: 9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1-10-24 21: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一起努力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12-9 23:26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1-10-25 08: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caohui 的帖子

    并不是不能去慢慢体会,慢慢琢磨!但是标准是什么,相当于检测行业的法律性文件!是不允许我们用“慢慢”这个词去形容的!什么都可以漏洞,但法律不能!一旦错了,漏了,后果不堪设想!做标准的就应该做到100%,后面这么多人跟着呢!车头一旦跑偏,不能保证第二节车厢不脱轨!那可不是由于还在磨合期这个理由可以解释的!规范性、安全性那必须是100%!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4 天前
  • 签到天数: 35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1-10-25 08: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sjylwan 的帖子

    您说的是对的
    但是怎么办呢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11-2 15: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检验应注意的问题”中7.2的看法

    原帖由 adminsj 于 2011-1-24 10:08:00 发表
    浅谈CCGF 202-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目前,CCGF 202-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已经正式实施,该规范适用于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对于国内的各类服装监督抽查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在学习的过程中,认为该规范中有一些地方还不够完善,有些观点还有待商榷。下面针对该规范,浅谈一些个人的看法和建议,供大家探讨。
    产品种类
       


    今天仔细拜读了这篇文章,关于这一点深有同感,不过个人觉得7.2中的三个举例有可能是标准发布时有笔误,因为明显与上面通用的一段有冲突。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因此我也很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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